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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泳仪律师,杨泳仪律师,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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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都能减刑吗 死缓复核是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 广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导读]:   杨泳仪律师,广州看守所会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

  杨泳仪律师,广州看守所会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缓的都能减刑吗

死缓的都能减刑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也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

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考察规定,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实刑一年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先行羁押的时间一日折抵一日。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刑是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及死缓减刑制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不能减刑的

死缓限制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从上面可以清晰的看出,死缓不是都能减刑的。有考验期和立功条件、限制等等的影响。如果要想减刑的话,还是遵守法律,立功为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死缓复核是指什么

一、死缓复核概念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

二、死缓复核的组成

死缓案件与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基本一致,一般是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也应写出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不能多案一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共同犯罪案件,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刑罚,在报请复核时,是将全案上报,还是仅将有关被处死缓被告人的材料上报我们认为,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核案件,确保死缓判决的准确无误,应将全案卷宗材料、全部证据一并上报,不得有所保留。

2.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复核后,应当分别情况,对案件做出以下处理:

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适当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核准;

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畸重的判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改判。

相信您现在一定知道死缓复核是什么了吧。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能对您带来帮助。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或是关于法律的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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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杨泳仪[广东-广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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